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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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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类专业认证知多少(四)

2023年08月24日 09:42  点击:[]

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

六、认证对象及条件

1. 第一级

经教育部正式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本科专业和经教育部审批的普通高等学校国控教育类专科专业。

2. 第二、三级

第二、三级认证实行自愿申请。有三届以上毕业生的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申请参加第二级认证;有六届以上毕业生并通过第二级认证的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申请参加第三级认证。个别办学历史长、社会认可度高的师范类专业可直接申请参加第三级认证。

七、认证组织实施

1. 教育部发布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与标准,统筹协调、指导监督认证工作,负责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相关认证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方案,报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备案后实施。

2. 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包括组织实施第一级监测、第三级认证和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第二级认证,建设教师教育质量监测系统,建立国家师范类专业认证专家库,提供业务指导等;教育评估机构接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具体组织实施该省份的第二级认证工作。

3. 教育部成立认证专家委员会,负责认证工作的规划与咨询,对拟承担师范类专业认证的各地教育评估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负责认证结论的审定,受理认证结论异议的申诉,负责对认证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等。认证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评估中心。

各省份依据实际建立相应的专家组织和认证结论审议机制。

八、认证工作保障

开展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不收取申请认证学校任何费用。教育部为师范类专业第一级监测和第三级认证工作的开展提供经费保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为本地区师范类专业第二级认证工作的开展提供经费保障。

九、争议处理

高校如对认证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认证结论后30个工作日内向认证专家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详细陈述理由,并提供相关支持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认证结论。

认证专家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应及时开展调查,并在收到申诉的6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十、认证纪律与监督

认证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阳光认证”,认证工作接受教师、学生和社会的监督。

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和评估中心设立监督平台,接受对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的问题反映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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